溝通輔具之輔具評估報告,可否從桃園市輔具資源中心開立?
溝通輔具之評估報告,是否可由桃園市輔具資源中心開立? 回答:1.查語言治療師法第12條規定,業務包含溝通障礙輔助系統使用之評估,未取得語言治療師資格,不應執行溝通輔具評估。經社家署邀相關團體討論開會決議後,溝通輔具僅可由乙類輔具評估人員進行評估。2.桃園市北區輔具資源中心目前無乙類輔具評估人員,故欲取得報告須透過醫院之語言治療師開立。來源-內政部社會司「內授中社字第1025002410號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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